股票代碼:600381 股票簡稱:*ST賢成 公告編號:2008-15 青海賢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協議轉讓的補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成員保証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我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發布關于我公司控股股東西寧市國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新公司")向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下簡稱"上海信托")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我公司2000萬限售流通股事項的公告。現我公司就此事項做出補充公告如下: 上述股權協議轉讓事項,是在上海信托與其委托人杜瑩簽署的《賢成實業限售流通股投資單一資金信托合同》(下簡稱"《信托合同》")的基礎上形成的。杜瑩與我公司控股股東、前十名股東和公司高管無任何關聯關系。 上述《信托合同》包括如下內容: 一、委托人基于對上海信托的信任,將信托資金交付給上海信托,由上海信托按信托文件的規定根據委托人的指令,用于受讓國新公司所持有的我公司2000萬限售流通股以獲取投資收益,該部分標的股票的限售期至2009年11月27日止; 二、本合同項下的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受益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享有信托受益權,承擔義務; 三、本信托類別為指定管理單一資金信托,信托期限為兩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本信托的全部信托資金用于受讓標的股票,信托報酬為人民幣100萬元/年; 四、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解任受托人; 五、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受托人發出書面指令的方式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運用;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只有當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信托受益權方可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六、受托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以信托財產所有人的身份,代表受益人行使信托財產項下的標的股票股東的權利;根據本合同規定收取信托報酬。 特此補充公告。
青海賢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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