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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問答]權証創設是抑制投機還是創造更大的投機?
2008-03-14 0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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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深圳証券交易所中國証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聯合主辦,深圳証券信息有限公司協辦的“2008年3•15投資者教育與權益保護網上咨詢”活動目前正在全景網火熱進行中,各方監管機構代表和知名律師齊聚一堂,通過網絡、電話、短信等多種方式為投資者答疑解惑。

  下面是該次活動中的一些精彩問題:

  *問題:中國權証市場還有公平、公正嗎?

  一:創設券商買賣自己創設權証是不是違反証券法.(控制價格和內幕交易)

  二:為了抑制投機才來創設,那又讓創設券商進來買賣這不是更大的投機.(券商還是0成本交易)

  三:創設是為了保護廣大散戶投資者.創設券商買賣可以3邊獲利(價格漲了他們賺差價,價格跌了他們買回去注銷.價格波動交易量就會放大手續費就更多了.)散戶在這里面這麼做都是虧.這是保護嗎?市場還有公平.公正嗎?

  四、《上海証券交易所權証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權証發行人不得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証,標的証券發行人不得買賣標的証券對應的權証。

  (創設人這麼就不是發行人了,發行人自己買賣還要拉高了才能賺錢,創設人不管拉高打低都能賺錢.)

  新望聞達宋一欣:兩年來,權証交易的實踐表明,權証市場已經成為僅次于正股市場的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一部分,是中國資本市場中重要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這樣一個大有前途的金融工具市場,卻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缺失與疏漏,這也是投資者提起權証糾紛訴訟時敗訴的原因之一。

  修訂後的《証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証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証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適用其規定。”“証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根據此條款,筆者建議,將証券交易所制定的、作為業務規則層面上的《權証管理暫行辦法》,上升到由國務院依法制定的法規或授權中國証監會制定的行政規章層面上的《權証管理辦法》,使之更加合法、規範、有序並更具有權威性。改變目前權証發行、創設、交易、糾紛過程中法律不完善、法律層級過低的現狀。

  雖然《証券法》第118條規定:“証券交易所依據証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或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並報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而滬深証券交易所《權証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實際上以該條作為法源性依據,但如果結合第2條的規定可以發現,第118條適用範圍只包括股票、公司債券、政府政府債券和証券投資基金份額,而對証券衍生品種是例外規定的,而權証又屬于証券衍生品種的範圍。當然,硬將權証圈到証券的大概念中,就沒有討論的意義了。從務實的角度上說,盡快制定《權証管理辦法》是權証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也是市場和投資者的需要。

  從權証發行、創設的角度看,應從市場機制完善著手,改變市場容量有限、供應數量及品種太少的狀態,以此遏制游資的炒作、投機乃至操縱。從目前來說,股改型權証資源資源趨于枯竭,轉債型權証資源亦有限,應當放手發展以股票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的備兌型權証,備兌型權証的發行主體也不應嚴格限制于創新類券商,符合條件的大股東、金融機構、各類基金等都可以申請創設,加大權証創設人的有序競爭。而創設權証時,抵押率高者應優先于抵押率低者,專業創設人應優先于普通創設人,信用評級好者應優先于投資信用評級劣者。創設批准後,應當及時通過信息披露指定的新聞媒體加以預公告,給投資者一個時間的提前量,給市場一個正常的預期,而不單純是一個平抑價格的手段。

  從權証交易、監管的角度看,平抑價格最好的手段是建立完全意義上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職責是提供流動性和保証權証價格在合理範圍內波動,並規定權証可創設的合理限度,盡量使行政監管部門和証券交易所的監管退居幕後。對于市場監管機構的限制交易、風險提示、盤中交易與嚴重異常交易賬戶的監控或風險控制機制,更應當通過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形式固定下來。

  只有這樣,才能使權証發行、創設、交易法律制度完善起來,使中小投資者得到更多公平的市場機會,使權証市場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條件下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完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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